商標變更申請的日期,以書面方式直接當面提交給商標局的,申請日期以提交日為準;以給據郵件(即掛號信)郵寄給商標局的,以寄出的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準(郵戳日期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日期的,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);商標網上申請的,以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(tǒng)提交的日期為準。
參考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九條: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的情形外,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,直接遞交的,以遞交日為準;郵寄的,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;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,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,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。通過郵政企業(yè)以外的快遞企業(yè)遞交的,以快遞企業(yè)收寄日為準;收寄日不明確的,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,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。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,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(tǒng)的日期為準。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,應當使用給據郵件。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,以書面方式提交的,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;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,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,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、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。
倘若商標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或改正的,商標局將發(fā)出補正或改正通知書,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正。申請人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,商標局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,標局將發(fā)出《視為放棄通知書》或《不予核準通知書》。